盐津县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盐政办规〔2018〕1号
盐津县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津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盐津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津县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盐津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共和国|中华民族共和国|中华民族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共和国|中华民族共和国|中华民族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共和国|中华民族共和国|中华民族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云南省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8〕57号)《昭通市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昭政发〔2010〕38号)等精神,结合盐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由国有资本经营、转让、清算等形成的财政预算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指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指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指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指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入(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直接上交县级财政,纳入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取,县国资局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县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报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表)。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由县属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定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产权处置单位全额收取并据实申报,同时附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国有企业改革,涉及整体资产转让,县政府另有批文的除外;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据实申报,并附企业清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县属企业在向县国资局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抄报县财政局。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由母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应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合并报表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应当先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
第九条 县属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额度,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已审计的财务报表反映的当年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企业税后净利润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按20%交纳,税后净利润不足5万元的不予交纳。股利、股息按照100%交纳。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予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 县属企业上交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等资料核定;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 县属企业依据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不能现金交纳应缴利润或股利(息)的,应当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按政府审批意见将未能上缴的应交利润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三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规定的编码及名称填列。
第十四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县国资局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在收到县国资局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县国资局根据县财政局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并抄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依据县国资局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向县属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县属企业依据县国资局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县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第十五条 县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缴国有股股利、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在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清。
第十六条 对县属企业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县财政局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3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盐津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附表(县属企业) .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