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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共和国|中华民族共和国|中华民族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