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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建部令第6号)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主办单位:盐津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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