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盐津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盐二分税限改〔2021〕14号
盐津上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30623753595707B):
你(单位)2021-01-01 至2021-01-31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1-01-01 至2021-01-31 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1-01-01 至2021-01-31 印花税(购销合同)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1-01-01 至2021-01-31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1-01-01 至2021-01-31 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21年2月27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津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盐津县税务局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