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盐发改价格〔2020〕23号
盐津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法〔2020〕45号)文件精神,落实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1162号)、《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昭市发改价费〔2020〕38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政策。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含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场、库、泊位),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放服务费。鼓励其他停车设施(场、库、泊位)结合实际,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给予优惠。
二、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准确甄别本行政区域内应实行优惠政策的停车设施,指导监督符合优惠范围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二)已实行停车收费的相关单位,在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优惠政策的同时,按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停车设施醒目位置公示优惠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其他相关政策仍按《盐津县发展和改革局盐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盐津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盐发改价格【2017】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优惠政策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盐津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21日
盐津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