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户政窗口可以出具的证明

  • 盐津县人民政府
  • 734298571/2022-01972
  • 2022-06-09 16:33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户政窗口开具相关证明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民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等5类户口登记项目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户口登记事项,可以由公安户政窗口查阅历史户籍档案并出具证明;

(二)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或者因虚假重复户口被注销等6类情况,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应当予以出具;

(三)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的,需要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核实后予以出具;

(四)对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具法定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的人员,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应在核实身份后为其出具临时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应在核实身份后为其出具临时身份证明或另行制发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