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盐津县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危房拆除重建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盐津县人民政府
  • 2022-03-03 16:53

为规范盐津县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危房拆除重建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已初步草拟了《盐津县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危房拆除重建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3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子邮箱:yjxzfbwmg@163.com

联系电话:0870-3031917

邮寄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黄桷槽新区政通路14号(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股)

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3

盐津县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危房

拆除重建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规范盐津县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危房拆除重建的规划建设管理,切实保障盐津县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城镇居民切身利益推进我县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全面巩固爱卫创卫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建村〔20214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美丽县城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盐井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盐津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在具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因危房确需拆除重建的情形

第三条具备申请危房拆除重建房屋的条件

申请重建的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不能通过维修消除安全隐患的危房

2.持有合法土地权属且房屋产权清晰。批准用地面积不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面积。

3.对涉及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须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确保用地权属清晰、土地权属与邻里无争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审批:

1.位于近期重点项目建设、美丽县城老旧小区改造和已确定的规划拆迁区域范围内的

2.申请建房之前有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3.未提供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

4.占用城市规划道路及规划绿地的

5.占用河道及防洪线的;

6.建设位置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其它安全隐患的;

7.位于县水务局划定的骑河临河搬迁搬迁范围内的;

8.其它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形。

用地管理

(一)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用地的,须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土地使用权评估出让,按照评估价格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以划拨转出让方式获得批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属于出让,因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容积率的,涉及需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需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规划管理

结合盐津县县城规划区已有建房现状与相关规定,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原建筑层数低于六层的,新建建筑层数按照原层数批准;原建筑层数高于六层的,新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六层。

(二)用途为商业的,层高不得高于3.5米,用途为住宅的层高不得高于2.9米。

建设管理

(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问题的通知》(云建建【2017367号),建房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需到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

2.工程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

(二)县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建筑进行质量安全监管。

(三)自建房必须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建筑施工人员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受委托的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必须按图施工,形成施工记录,对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四)自建房应按照县自然资源局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建筑风貌应符合县住建局城市风貌控制,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规划许可公示牌,接受监督检查。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建设单位须完善相关资料向县自然资源局进行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合格后提供相关资料向县住建局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审批程序

自建房管理实行联审联批制度,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盐井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或原宅基地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及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原件无误后收取复印件);

2.具有住建局备案的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意见、原建筑照片及其它资料;

3.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与周围建筑物相关联的,还应提交相邻权利人同意建房的相关资料

5.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二)现场踏勘盐井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盐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联合盐津县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盐津县住建局、盐津县水务局、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盐津县应急管理局、盐津县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组织人员现场踏

(三)经现场踏勘,取得相关部门同意批准建设的一致意见后,向盐津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须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向盐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

房屋建设完毕后须申请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

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镇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二)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盐津县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