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昭环罚决字〔2022〕127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盐津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3****JBAL5D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水银村
法定代表人:刘绍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9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3号拌合站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存在未建立管理台账,未明确危险废物成分、产生量及处置去向;厂区内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料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盐津分公司二分部书记吴晓宇调查询问笔录1份;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盐津分公司3号拌合站站长杨万里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法定代表人刘绍石的授权委托书2份;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3****JBAL5D)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绍石、二分部书记吴晓宇、3号拌合站站长杨万里等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2〕125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故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公司属渝昆高铁项目中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建成后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我县的经济发展,带动周边村民的经济收入,并且能清楚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有较强的悔改意识,也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文件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22万元(贰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其中,对你公司“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9万元(壹拾玖万元整),对“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料”环境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一式五联单一起交给指定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昭通市生态环境环境局盐津分局附卷。
收款银行: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194号
户 名:昭通市财政局
账 号:66001101****189796
电 话:0870-2833016(银行电话)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张琼,电话:183****2839)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