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确保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发放到位,县财政局起草了《盐津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6月6日至6月21日,公众对《盐津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财政局农业农村股,联系电话:0870-3031601。
电子邮箱:***;邮件主体请注明“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反馈意见”。
通信地址:盐津县盐井镇黄葛槽新区文远路23号财政局农业农村股,邮编:657500。
附件:盐津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盐津县财政局
2023年6月6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党和国家的惠民惠农政策,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确保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发放到位,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国务院扶贫办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方案》(云财农〔2022〕154号)、《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试行办法》(云财规〔202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各级政府预算安排,且列入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的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通过银行发放给特定补贴对象,主要用于实现各项惠民惠农政策目标的各类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是指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通过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平台)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领、审核、分配、拨付、监管补贴资金的县财政、乡镇、有关职能部门、代发银行、村民委员会(社区)和个人。按照“对口信息收集、部门录入审核、银行支付及时、农户查询方便、财政监管高效”的原则,主要对补贴对象基础数据收集、补贴资金筹集、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补贴资金分配下达、委托代发银行发放、发放信息反馈核实和补贴资金发放纠错等工作内容。补贴项目政策、补贴资金标准和部门管理职责不变,仍按照各类补贴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按照“统一规范、银行代理、一卡统发、便民高效”的原则,对补贴资金发放实行“一卡通”(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平台)统一发放,直达受益补贴对象。以个人为受益对象的补贴资金,必须发放到申请人本人“一卡通”账户中;以家庭为受益对象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发放到户主的“一卡通”账户中。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一卡通”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安排、绩效管理等;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清单;会同补贴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拟定,按照对口管理的原则,提出个人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需求。会同财政部门动态调整政策清单。负责明确补贴对象,采集、完善、核实补贴对象的基础信息,审定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负责由本单位打卡发放资金的拨付(拨付到代发银行)和发放,按照相应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形式、内容、时限,做好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公开公示;根据补贴项目政策规定,按会计制度分类分项做好项目补贴资金的会计核算;负责本部门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乡镇负责采集、核实、统计辖区内补贴对象信息并留存纸质档案备查,组织指导补贴对象如实、准确填写补贴申报材料;负责严格按照补贴资金享受范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等要求,按程序评议、审核补贴对象申请,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补贴资金的准确性;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政策宣传、公开公示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八条 补贴资金代发银行负责为业务主管部门免费提供补贴资金代理发放业务;负责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通过云南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服务平台及时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明细发放清单,并负责免费提供短信到账信息,内容包括姓名、补贴发放时间、补贴发放单位、补贴项目名称及项目年度、发放月份、补贴金额等。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纳入本办法统一规范管理的补贴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县政策规定直补到人到户的各类补贴资金项目,具体包括: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农村厕所革命户厕改造建设补助(个人自建部分)、农业结构调整耕地休耕轮作补贴、实际种粮一次性补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陡坡地生态治理补助、生态护林员补助、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 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老年人高龄补贴、老年人服务补贴、“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行动项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优抚对象节日慰问、低收入人群价格临时补贴、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且属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和认定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特困人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金、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城乡部分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用补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助、基本药物补助、昭通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稳岗补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直补资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易地扶贫搬迁大型进城安置区建档立卡搬迁群众水电物管费减免补贴、昭通市少数民族学生补助、地质灾害监测员补助经费等。
第十一条纳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范围的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纳入“一卡通”发放的补贴资金项目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新增惠民惠农补贴到人到户项目资金需全部纳入“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
因政策原因补贴资金项目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一卡通”账户按照“一人一卡、自主申报”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一卡通”账户由补贴对象向村(社区)进行申报,村(社区)审核汇总后交乡镇,乡镇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进行复审后专人存档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一卡通”账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由补贴对象按程序重新申报,乡镇进行相应变更。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补贴发放程序。
(一)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制定
补贴资金预算单位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
(二)补贴资金数据采集
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按照补贴资金发放方案采集补贴对象基础信息。
(三)补贴数据审核流程
补贴发放单位对申报数据的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要素进行审核,将基础发放数据录入“一卡通”管理平台,财政归口业务股室对发放资金数据与预算指标是否匹配进行复核,补贴发放单位挂接指标、生成支付申请,发送银行发放。
(四)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1.用款计划申报,补贴发放单位根据资金用款需求申报用款计划。
2.拨付补贴资金。补贴发放单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代发银行,代发银行收到补贴资金,在2个工作日内按“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数据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将到账短信(含姓名、补贴发放时间、补贴发放单位、补贴项目名称及项目年度、发放月份、补贴金额等)发送到补贴对象手机上。
3.发放信息反馈,代发银行通过云南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服务平台和“一卡通”管理平台,在发放结束后3-5个工作日内,将发放情况反馈给补贴发放单位,支付失败和退款的补贴数据写明具体原因,直接退回到补贴申报阶段,由申报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修正数据后,再次按原发放流程重新发放补贴。
如因补贴对象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等原因,如此反复多次也不能发放成功的,由乡镇和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分别登记留存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待取得联系后,由乡镇重新申请发放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人员严禁改变补贴资金使用用途,严禁以各种理由收集、代管或扣押补贴对象个人银行卡,严禁代领补贴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补贴对象应交的各项费用,严禁滞留补贴资金、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严禁虚报冒领、暗箱操作、优亲厚友、吃拿卡要、以权谋私、降低标准。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网站、信箱等,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村(社区)要加强惠民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认真贯彻补贴资金公开公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手机、网络、报刊、电视、村村通广播、村务公开栏、村民会议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公示,严格执行补贴项目、补贴审定、补贴发放“三公示”制度(公示补贴项目种类、补贴标准、补贴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公示补贴审定情况;公示补贴发放结果),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或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责令整改、退回资金,并一律依法依纪从严问责、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