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23日印发了《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昭政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准确理解《办法》内容,现对《办法》作以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及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作出重要批示,中央、省级多次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会议,安排相关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2月联合出台了《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试行)办法》(昭市农规〔2021〕2号)。《办法》试行一年期间,2022年7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通知》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建房申请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建房风貌管控、建设质量安全、部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新的明确。为全面落实《通知》要求,2022年11月30日在全市巩固脱贫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考核迎检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会议上,市委罗副书记、市政府夏副市长,要求对已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出台《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要求,草拟了《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制定《办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等。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规划管控与用地计划保障、申请审批与登记、流转与退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45条。
第一章 总则部分共6条(1-6条),包括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农村宅基地的概念、权属、分配原则、管理主体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办法》第一条提出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目的是: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村村民和集体的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等。《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办法适用范围、农村宅基地和村民的概念。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主体住房和与住房相连的厨房、卫生间、车库、储物间等附属设施及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宅基地权属和行使权。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分配原则和基本要求。分配原则:农村宅基地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内部流转”的原则,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基本要求:农村宅基地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坚决遏制新增问题,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县乡级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县级主导,负责统筹协调;乡镇负责宅基地审批和监管,宅基地审批权在乡镇;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督促指导。
第二章 规划管控与用地计划保障部分共8条(7-14条),包括规划管控、用地保障、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风貌和品质等。《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规划管控的具体要求。规划管控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编制村庄规划的,严格按照村庄规划选址建设;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集中建设;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按照各地详细规划或管控要求进行审批。《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宅基地用地标准、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一)城镇开发边界内,4人及4人以下每户最多可申请90平方米,4人以上每户最多可申请100平方米;(二)城镇开发边界外,4人及4人以下每户可申请120平方米,4人以上每户最多可申请150平方米;(三)建筑层数零标高上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设梯间高度不得超过14米。《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宅基地用地指标实行单列,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可以通过统建、联建等方式保障户有所居。《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户的认定。村民家庭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已婚已分家或已婚需分家的,未婚但年龄已满十八周岁分户的,夫妻被判离婚一方无住房的也可认定为一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家庭人口计算方式。《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住宅占地面积计算方式。《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建房风貌和品质: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应当按照建设图集、风貌管控条件、抗震设防要求和农村民居室内功能提升技术指南进行设计、施工建设,确保建筑风貌有特色、房屋质量安全、住房功能现代化。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登记部分共11条(第15—25条),包括农村村民能申请、不能申请宅基地的情形,申请、审批流程及时限等内容。《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的七种情形:家庭无宅基地的;成年子女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已办理结婚登记的新婚夫妇无宅基地的,可按照村规民约或当地风俗习惯,选择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中一方申请;国家征收只对房屋进行补偿的;原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异址新建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农村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的六种情形: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其它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又要求建设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违法占地或违法建住宅未处理结案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省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流程。农村宅基地分配按照村民申请、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的程序办理。宅基地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在55个工作日审批办结,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在4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第四章 流转与退出部分共7条(第26—32条),包括农村宅基地流转与退出的范围、处置方式等内容。《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了宅基地转让、租赁、互换、退出、盘活的范围、要求和条件。《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的十一种情形: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该处土地的;农村村民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或通过集中安置实现户有所居,原宅基地依法应当收回的;村民消亡且无合法继承人继承宅基地上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被继承的住宅坍塌、继承人又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宅基地批准后两年未开工建设的,但因特殊情况经作出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延期使用的除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坍塌或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监督管理部分共8条(第33—40条),包括监管制度、监管措施、处置方式、档案管理、村民集体合法权益的保障等内容。《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健全制度作保障;第三十四条规定落实“四到场”监管措施作保障;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式作保障;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保证监管有据可查;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执法队伍,保障监管到位。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五个禁止和两个严禁,保障村民和集体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共2条(第41—42条),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违法违纪的处置方式等内容。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对宅基地管理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对违法违规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第七章附则部分共3条(第43—45条),包括特殊情形说明、办法解释权、办法施行期限及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等内容。
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http://www.ztyj.gov.cn/pub/description/39303.html